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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伪基站”刑辩律师:严打“伪基站”犯罪也应依法办理
作者:廖锐斌 律师  时间:2014年12月09日
“伪基站”刑辩律师:严打“伪基站”犯罪也应依法办理
    
2014年春,平地一声雷,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以雷霆万钧之势,开展了打击“伪基站”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。深圳资深刑辩律师廖锐斌于该项专项行动前后已经办多起涉及“伪基站”类刑事案件,若干影响重大的“伪基站”案件已被众多主流新闻媒体争相报道。随着这种“圈地式”专项行动继续深入打击,廖锐斌律师对“伪基站”类案件持续关注并将该类刑事案件的辩护研究推向深处,现廖律师结合以往办理“伪基站”类案件的经历谈谈司法感受并分享相关办案经验。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拳打击“伪基站”犯罪的现实背景
“伪基站”即假基站。设备是一种高科技仪器,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,通过短信群发器、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、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,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,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、广告推销等短信息。
近年来,非法生产、销售和使用“伪基站”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突出,已蔓延到全国各地,每年发送量近1000亿条。不法分子利用“伪基站”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,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,损害群众财产权益,侵犯公民隐私,严重扰乱国家通讯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。在此背景下,20142月,中央宣传部、中央网信办、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工信部、安全部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,严打非法生产、销售和使用“伪基站”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涉及“伪基站”的行为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
在以往未开展关于“伪基站”的专项打击行动前,尤其是未出台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“伪基站”设备案件的意见》前,由于公、检、法司法部门对“伪基站”类犯罪如何确定罪名缺乏参考的“蓝本”,因此对“伪基站”类犯罪的处理大多“各自为政”,定罪各不相同。自上述《意见》出台后,司法部门关于该类犯罪的处理意见得到了大致的统一,涉及“伪基站”行为可能触及的罪名可以作以下总结:(一)非法生产、销售“伪基站”设备,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;(二)非法生产、销售“伪基站”设备,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,以非法生产、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(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,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);(三)非法使用“伪基站”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,危害公共安全的,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;(四)利用“伪基站”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,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(与诈骗罪比较)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(更多关于伪基站的疑惑欢迎来电咨询)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严打环境下的“伪基站”犯罪也应依法办理
    办理“伪基站”案件至今,廖律师总结一个关于办理“伪基站”类案件的感受:司法裁判者对于“伪基站”类案件的处理过于依赖今年出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“伪基站”设备案件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。然而,您们是否留意到该《意见》是在严打行动的背景下出台的,加大了惩治与处罚的力度已成必然。另外,该《意见》的出台时间为2014314日,这就涉及到“法律溯及力”的问题。我们且不讨论该《意见》的性质,但依据我国刑法“罪刑法定”原则,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的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,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效果,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,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,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应遵循“从旧兼从轻”规则(即按处罚最轻的法律)处理,而非千篇一律按照上述严打《意见》处理。故此,当涉“伪基站”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《意见》出台前,且按《意见》处罚的结果重于按《刑法》与相关司法解释处罚的结果,那么司法裁判者应根据“有利于被告人”的原则依照《刑法》与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。最后,廖律师呼吁也希望司法裁判者在严打的环境下能理性并公平对待“伪基站”案件并严格依法办理。(笔者:深圳廖锐斌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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